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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1、2号机组13.7米平台地面隐患治理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HDTDZ079/18-QT-635

一、招标条件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1、2号机组13.7米平台地面隐患治理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九原工业园区新南绕城

2.2 项目规模:2×600MW亚临界湿冷机组。1、2号机组分别于2006年11月10日和12月16日投产

2.3 招标项目履约期限:工期180天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设备检修、维护-1、2号机组13.7米平台地面隐患治理项目(CHDTDZ079/18-QT-63501):1、2号汽机13.7米平台地面进行治理,包括原有地面破除、重新浇筑垫层、制作新地面、更换地面伸缩缝盖板、沉降观测点、格栅板压边等,具体为拆除1、2号汽机13.7米平台原瓷砖及结合层4970㎡,拆除至原13.7米平台承重混凝土层;浇筑兼具结合及找平功能的混凝土层4970㎡,浇筑厚度需保证项目整体完成后,地面标高与原瓷砖地面标高相同;制作聚脲聚氨酯地坪4970㎡;更换1、2号机组13.7米平台伸缩缝盖板63米;更换1、2号机组13.7米平台沉降观测点12个;更换1、2号机组13.7米平台格栅板压边980米等。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实施,工期180天,质保期1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设备检修、维护-1、2号机组13.7米平台地面隐患治理项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1)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9.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02-11 14:592026-02-2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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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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