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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腾格里沙漠河西新能源基地配套金昌2×1000兆瓦调峰煤电项目第三批辅机设备采购一批次
甘肃腾格里沙漠河西新能源基地配套金昌2×1000兆瓦调峰煤电项目第三批辅机设备采购一批次
发布时间:2024-12-16
[公告标题]

(招标编号:CHDTDZ090/18-SB-032

一、   招标条件

甘肃腾格里沙漠河西新能源基地配套金昌2×1000兆瓦调峰煤电项目第三批辅机设备采购一批次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甘肃华电腾格里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集团批复。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

2.2 项目规模:本期建设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详见各标招标范围内容。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5个标段,具体为:

(1)叶轮式泵-泵包设备(CHDTDZ090/18-SB-03201):本项目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泵包设备(包括辅机冷却水泵、给水泵汽轮机润滑油输送泵凝汽器坑排污泵、间冷循环水泵房集水坑排水泵、灰场升压水泵房集水坑排水泵等设备及其附件和必需的电气、控制设备),包括设备本体及配套附件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详见技术规范书)#1机组设备(含公用部分)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2025830日前,#2机组设备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2025930日前(暂定),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2)汽水系统设备-机组汽水取样系统设备(CHDTDZ090/18-SB-03202):本项目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2套汽水取样装置,以及1(2台机组共用)凝水、给水、闭式冷却水加氨及主机循环水加药设备及其系统附属部件,包括设备本体及配套附件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详见技术规范书)暂定为202512月,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3)其他辅助设备-煤粉取样设备(CHDTDZ090/18-SB-03203):本项目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煤粉取样设备,包括设备本体及配套附件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1机组设备(含公用部分)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暂定为20251030 日前,#2机组设备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暂定为20251130日前,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4)风粉在线监测系统-磨煤机出口粉管风粉在线检测系统(CHDTDZ090/18-SB-03204):本项目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磨煤机出口粉管风粉在线检测系统,包括设备本体及配套附件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1机组设备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暂定为2025830日前,#2机组设备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暂定为2025830日前,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5)起重设备-磨煤机起吊装置及引风机室起吊装置(CHDTDZ090/18-SB-03205):本项目配套的1套(2×23t)磨煤机电动双梁悬挂过轨起重机(大车)和24台单梁悬挂过轨行车(小车)4台引风机室双轨架空轨道起重机(单钩、40t)和4台电动单梁悬挂式起重机(15t)及其所有附属设备和附件(详见技术规范书)。#1机组设备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暂定为2025630日前,#2机组设备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暂定为2025730日前,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叶轮式泵-泵包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具有至少2台国内10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辅机冷却水泵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未提供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9.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汽水系统设备-机组汽水取样系统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具有至少1项10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配套的机组汽水取样设备及机组加药设备投运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未提供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9.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其他辅助设备-煤粉取样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9.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验收时间为准)具有至少2台国内10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配套的煤粉取样设备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未提供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风粉在线监测系统-磨煤机出口粉管风粉在线检测系统】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至少具有2台10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磨煤机出口粉管风粉在线检测系统的投运业绩(含磨煤机配套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未提供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9.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起重设备-磨煤机起吊装置及引风机室起吊装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需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制造-桥式起重机A级资质(未换证的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有效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9.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设备投运日期为准)至少具有2台国内10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配套的磨煤机起吊装置及2台1000MW 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配套的引风机室起吊装置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未提供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10.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12-16 15:522024-12-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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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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