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65/18-QT-565)
一、招标条件
(生产物资类班车)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2026年上半年大宗物资集中采购项目(石灰石粉供句容扬州仪化)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各发电企业所在地
2.2 项目规模:/
2.3 招标项目履约期限:见招标范围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1)化学化工产品-化学化工产品-2026年上半年石灰石粉句容扬州仪化(CHDTDZ065/18-QT-56501):预估13.7万吨。
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组织集中采购,由下属各企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办理结算业务。协议数量为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发展估算统计(根据生产检修需要分批次供货,非一次性集中供货),实际采购数量在协议期内会因实际需求变化,少于或者多于预估量。无论实际需求量与招标时提供的预测(暂定)数量有多大差异,供方均须按中标单价保证连续供应(不得以完成预估年度用量为由拒绝供货),需方均不对供方进行任何补偿(实际需求量也可能少于预估量),也不对节假日供货或技术服务等额外支付任何费用。计划供货期限:半年,本项目暂定自2026年1月1日到2026年6月30日(各项目单位合同期限可能略有偏差)
当本项目中任意一家电厂年度结算金额超过中标金额中该电厂对应金额的1.3倍(即正偏差超过30%)时,该电厂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本项目为区域集采项目,中标人与各基层企业(招标人)分别签订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中标人在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下属任何一家基层企业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有权通知下属企业全部解除与中标人的合同,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和各基层企业(招标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化学化工产品-化学化工产品-2026年上半年石灰石粉句容扬州仪化】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 2020 年1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2项电厂石灰石粉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影印件(业绩合同乙方需为投标人,业绩需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接受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投标。投标人若为生产商投标,投标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回执》,同时提供企业环评报告且报告内石灰石粉批复生产量不得低于7.5万吨。
投标人若为代理商/经销商,须提供石灰石粉生产商出具的授权书,同时石灰石粉生产商需满足本招标项目所有通用资格条件,并提供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回执》,同时提供企业环评报告且报告内石灰石粉批复生产量不得低于7.5万吨(接受投标人取得多家生产商授权的情形、合计批复产量不得低于7.5万吨,但应同时提供所有授权石灰石粉生产商的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回执》,同时提供所有授权石灰石粉生产商的环评报告)
11.一个生产商仅能委托一个经销/代理商参加投标。但不能自己参与投标的同时,又同时委托经销/代理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09-15 15:00到2025-09-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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